計程車司機有罪確定就吊照 大法官宣告違憲。(資料照,記者郭逸攝)南投市 兼職

2017-06-0217:16

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49號解釋,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,計程車司機犯竊盜、詐欺、贓物和妨害風化等罪,經一審判決有罪,吊銷執業登記證,如判有期徒刑確定,廢止執業登記,並吊扣駕照的規定過苛,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和第15條工作權,宣告違憲。

大法官指出,上述吊銷執名牌 眼鏡 框業登記證和廢止泰山 增加收入執業登記的法條規定,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,如超過2年沒修法就失效。

另外,上述法條有關吊扣駕照的規定,從今天起失效,相關機關不能再吊照。此外,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,汽車駕駛人曾被依上述法條吊照、且3年內不得考照,也一併失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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